香港在1997年回归之前,其法律体系采用了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在回归之后,继续保留英国的普通法系,采用中英双语立法。从1988年到1997年当时的香港政府组织相关专家把原香港英文法律译为中文。其中英双语法律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及效力。在众多法律类型之中,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关系并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很多民法条文的执行需要特定的条件, 所以香港民法中条件句出现的频率很高。因此研究香港英文普通法中条件句的汉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语言学意义。
本文首先通过从香港政府律政司官方网站资料系统进行了语料收集,在线随机取样,利用相关语料处理软件建成了一个库容为193737字的香港民法汉英双语语料库,然后通过运行基于谷歌程序的一个脚本来引索12个常见条件句引导词,成功从该库中提取了2840句条件句。随后结合大量实例及图表论证,主要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其一,HKCLPARA英文条件句中引导词if的使用频率最高,以1031句总量及34.73%的比例排名字第一,而HKCLPARA中文条件句翻译中"如(ru)…"句式的使用最为广泛。其二,HKCLPARA中12个条件句引导词的中文翻译都与其在英汉字典中的释义大致符合,而且每个英文引导词都有自己的翻译特色,比如where 常引导较为正式、复杂的条件句译为"凡(fan)…",unless 只有一种译法"除(chu)…",in the event 常引导负面语意的事情,in the case 引导条件句的主体大多是某种具体事物,而provided that引导条件句中的主体大多为相关法人。其三,在英文条件句的翻译过程中不同引导词的语义范围、搭配及文体都会对其翻译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研究结果对于规范法律英语文本中条件句的汉译起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