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大、暴发突然等特征,会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产生极大的威胁。从2019年底到2022年底,持续三年的疫情防控工作刚刚结束。行政应急措施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手段,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被大量应用,取得了良好的防疫效果。但由于我国关于行政应急措施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备,加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其适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本文针对行政应急措施的适用进行研究,旨在总结行政应急措施在实践中的问题,加强行政应急措施的法治保障,从而为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提供经验。首先,在理论层面系统梳理行政应急措施的概念、特征、分类,并探究行政应急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及其限度。其次,通过对行政应急措施具体适用的考察,发现新冠疫情防控实践中强制隔离、区域管控、应急征用三种措施的应用最为广泛。其中强制隔离主要存在隔离对象范围过大、隔离费用不明和忽视特殊主体等问题;区域管控主要存在跨区域人员管控标准不一、管控措施过度适用和村委会、居委会越权管控等问题;应急征用主要存在征用客体超出权力范围、征用程序过于简化和被征用人补偿权利受限等问题。这些适用中的问题显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考虑。对于强制隔离而言,要限定隔离对象范围、规定隔离收费标准、加强对特殊主体的重视;对于区域管控而言,要统一跨区域人员管控标准、重视区域管控中的社会监督、提升居委会、村委会的法治水平;对于应急征用而言,要明确征用权限范围、规范应急征用程序、完善征用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