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阳安医生案到“粉发女孩”郑灵华被网暴自杀事件,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面对频发的网络暴力,民法、行政法规制有限,刑法规制缺位,网络暴力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本文首先结合法学领域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对网络暴力的概念予以明晰,从产生原因、行为方式、表现方式三个方面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在明确相关概念后,探讨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接着,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框架进行展开,通过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网络暴力刑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最终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文章写作的背景、意义及方法。对于网络暴力,现行的刑法规定比较零散,不成系统,法条之间又缺乏协调配合,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本文研究意义在于能够为刑事法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对施害人和潜在的犯罪人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第二部分为网络暴力的概述。首先,通过将学者对网络暴力的定义进行对比分析,明确网络暴力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从产生原因、行为方式、表现形式三个方面将网络暴力进行分类。其次,从侵害法益的严重性、其他制裁手段的有限性、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三个方面来阐述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罪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实证分析。首先,该部分将2018—2022年间的网络暴力典型事件从暴力对象、暴力的行为方式以及事件焦点三个方面进行对比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舆情解读和相关判决探究。其次,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问卷调查,从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对网络暴力的了解程度、网络暴力本身属性以及受访者在遭遇网络暴力时采取的行动四个方面设置17个问题,以更好地对网络暴力进行探讨。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分析,提出网络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刑事法在规制网络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在实体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在规制网络暴力时略显乏力,侮辱、诽谤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还存在不足,同时刑罚的轻重、参与主体的认定等问题亟待解决。在程序上,虽然相关法条已经对公诉转自诉、协助收集证据的条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落实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
第五部分提出网络暴力存在问题的刑事解决路径。在实体上,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方式,增加“非法使用”的行为方式;完善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明确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讨论“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加大侮辱、诽谤罪的惩处力度,提出“禁止令”的刑罚处罚方式。在程序上,对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和补充协助自诉人收集证据的条件予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够真正落实在司法实践中。